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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比特币网络产权侵权纠纷案意义重大

imtoken注册 2023-04-28 07:32:09

2019 年 8 月 2 日星期五下午 4: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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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院虽然肯定了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体现了法院对比特币作为数字货币的肯定,但并不代表其具有所谓货币的法律地位和货币应有的价值属性。有。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以上海某科技公司、淘宝公司的互联网比特币等符合虚拟财产构成要件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为由,对吴某提起诉讼。 、商品属性和相应的财产权益应当予以肯定。 在侵权责任纠纷(财产纠纷)案件中,进行了第二次网上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宣判。 认定原告对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和淘宝公司的侵权责任主张不充分,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是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涉及比特币网络财产侵权纠纷案件,也是中国法院首次认定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虚拟财产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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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杜谦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比特币等“代币”或“虚拟货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素。 商品属性和相应的财产权益应当得到肯定。

网上购买的比特币无法取回,起诉索赔

2013年,吴某通过淘宝网店从上海某科技公司运营的“FXBTC”网站购买了2.675个比特币。

2019年5月7日,吴某通过非涉案黄某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了商品“FXBTC充值码¥497.5(适用于信用卡,普通用户也可购买)”,并支付了500元。 交易订单在同一天下达 Show Shipment,Confirm Receipt and Finish。 以上店铺标注为比特币交易平台官方店铺。 吴某还于2013年11月30日向上述店铺的支付宝账户支付了共计19920元。

之后,直到2017年5月,吴某想再次登录“FXBTC”网站,却发现该网站已经被关闭,无法联系到网站运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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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认为,网站关闭时,上海一家科技公司没有给他任何通知,这种不作为导致他购买的比特币无法取回,给他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同时,比特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货币及相关商品属于淘宝禁售商品。 故检方要求上海某科技公司、淘宝公司两被告连带赔偿损失76314元(起诉时交易价格为2.675个比特币)。

5月22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7月18日宣判,以原告对被告的侵权责任主张不充分为由,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杭州互联网法院承认了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地位,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原因是吴某未能履行举证责任。

对于吴某主张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本案涉案商品信息不存在明显违法侵权行为,吴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淘宝公司作出过任何告知。案件的情况。 淘宝公司不是涉案交易的相对方,也不是涉案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不存在明知或者应知侵权行为存在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情形。 并应吴某要求,及时披露了交易对方的身份验证信息。 因此,不构成侵权。 但平台应进一步强化产品信息发布审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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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得到法院认可

从2011年中国第一个比特币交易平台“比特币中国”成立,到2013年比特币交易平台“OkCion”上线,中国已成为比特币交易最为活跃的市场之一。 但与此同时,人们对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和风险监管也存在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论。

我国《民法通则》已经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但对于互联网环境中产生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属性却没有明确规定。 为规范比特币交易市场,防范金融风险,2013年和2017年分别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使用“代币”和“虚拟”两个词货币”,将比特币定性为一种虚拟商品淘宝 比特币,但“虚拟商品”这个概念本身就比较模糊,很难确定比特币的具体属性。

作为一种由代码组成的虚拟货币淘宝 比特币,它的价值是什么? 本案法官陈颖表示,本案最关键的争议点是比特币是否为法律认可的虚拟财产,是否具有相应的虚拟财产构成要素,包括价值、稀缺性、可用性等。 .

该案法官陈颖表示,“2013年和2017年,监管部门发布了防范代币风险的公告,否认比特币的货币地位,但不否认其作为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比特币的法律地位是结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素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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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从财产的构成要件来看,首先,比特币具有财产的经济性或价值,比特币通过“挖矿”和“挖矿”的过程凝结了人类的抽象劳动,获得了财产。劳动产品。 ,可以通过货币作为对价进行转让、交易、产生收益,对应持有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其次,比特币具有财产稀缺性,总量恒定在2100万枚,供应量有限。 作为资源,获取难度大,不能随意获取;

最后,比特币具有财产的排他性和可控性。 作为一种财产,它具有明确的边界和内容,可以转移和分离。 其持有者可以占有、使用比特币并从中获取利益。

判决对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这不是中国第一个涉及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法律解释。 去年10月,深圳国际仲裁院就一起比特币返还纠纷作出裁决。 此前含义不同,这是中国法院首次对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属性进行更全面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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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的判决对于今后处理比特币等其他虚拟货币引发的纠纷和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它将允许未来的国内法律定义比特币等数字资产。 更具参考价值。

记者梳理发现,以往,由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不同,同一虚拟货币纠纷可能会有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2018年,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丁建强、陈英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认为双方交易的记号笔属于禁止流通的虚拟货币。 标的物的交易也不受法律保护。

2017年周振梅与济南漫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比特币产生的债务均为违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返还的比特币。 不支持声明。

中国(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院院长王红英指出,虽然互联网法院确认了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反映了法院对比特币作为数字货币的肯定,但它并不意味着它是有效的。 所谓货币的法律地位和货币应有的价值属性。 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在我国还没有非常明确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建立相关的数字货币交易所。 因此,类似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买卖纠纷很难得到明确的法律支持。 我国在制定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