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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促进虚拟货币的全球监管协调

imtokendapp授权 2023-09-26 05:12:05

上周,中国对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交易实施了严厉监管。作为全球首例全面停止ICO、终止虚拟货币交易所交易行为的案例,这无疑将影响全球虚拟货币监管。政策方向。

仔细阅读央行等六部门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正文,不难看出已经表示9月8日的媒体报道将被关闭。交易所监管征兆:根据《公告》,代币发行融资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并非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相同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 , 不能也不应该用作市场上的货币。同时,《公告》指出,自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与代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代币或充当中央交易对手来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政策实施后,中国监管部门需要在以下两个方向积极妥善地提供后续处理和解决方案:一是善后如何处理,代币如何清算,如何妥善处理交易平台和投资者等;二是在跨境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的背景下,如何利用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平台促进全球监管协调。本文将讨论第二个问题。

究竟什么是虚拟货币?

我们在 6 月 12 日发表了一篇题为“我们为什么需要监管数字货币”的文章,当时引发了很多讨论。如果说数字货币(虚拟货币是数字货币的一种)的定义还处于学术讨论阶段,那么现在,由于ICO监管政策已经实施,迫切需要定义虚拟货币的本质,明确方向在此基础上进行监督。同时,由于目前世界各国在虚拟货币监管方面各有各的方式,积极推动在全球平台上建立一套监管原则(或最佳实践),避免各国之间的监管套利,这也是中国在全球金融治理领域应该做的事情。贡献。

如何定义虚拟货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一份讨论文件提出,虚拟货币是一种数字货币,而目前出现的虚拟货币的数字表达价值取决于用户对其所代表的价值形成共识,由私人发行机构和使用自己的记账单位,比如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数字货币和一些资产支持的货币,包括我们之前熟悉的电子优惠券和航空里程等等。数字货币的概念更广泛,还包括电子货币(e-money)国家关于虚拟货币的最新政策,即以法定货币表示的电子支付机制等。

从虚拟货币的特性来看,它具有货币、商品、资产和支付系统的一些属性。在我们 6 月 12 日的文章中,我们认为当前的虚拟货币不是基于货币四种功能的货币:交换媒介、记账单位、价值存储和延期支付标准。首先,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目前部分起到了交换媒介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它们被广泛用于非法交易中),但作为记账单位的表现并不好,更多的是在它们的交易场景中。用于支付,而不是设定价格(也用于非法交易);在储值方面,暴涨暴跌已成为常态;最后,从延期还款的标准来看,目前还没有以虚拟货币作为还款方式的重大债务合同,或者以虚拟货币为基础的债务发行。

另外,更重要的是,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正如《公告》所明确的,虚拟货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和强制货币属性,不具有同等价值。作为货币。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被用作市场上的货币。上周出台的严厉监管就是基于这个判断。

但是,从各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对虚拟货币的定义和看法各不相同。例如,英国将虚拟货币定义为私人货币,日本和美国一些州将其定义为法定货币,而美国将虚拟货币定义为私人货币。美国其他州将其定义为数字资产或商品,如瑞士为非证券资产、新加坡为资产等。

巨大的风险和潜在的威胁

虽然各方尚未就虚拟货币的定义达成共识,但中国的ICO乱象生动地暴露了其巨大的市场和社会风险。

首先,泡沫和社会风险。在最近的一次采访中,经济学家罗伯特·席勒(Robert Shiller)使用行为金融学来分析比特币的飙升,称其为典型金融泡沫的数字时代版本。

其次,存在大规模网络犯罪的风险。在我们 6 月 12 日的文章中,我们用大量篇幅讲述了基于暗网的失控黑暗世界,包括犯罪、毒品和恐怖交易等等,而比特币是支付手段。仅以 2013 年 6 月被 FBI 关闭的丝绸之路为例,总交易额超过 12 亿美元(以当时的比特币价格计算),匿名用户超过 15 万,约 4000 人用户。供应商。四年后,在黑暗的世界里,还有许多未被发现的“丝绸之路”。

第三,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虚拟货币系统中的服务提供者和用户是匿名的,模糊的交易链使犯罪分子很容易隐瞒其资金的来源和投资方向,从而为洗钱、恐怖融资和逃避制裁提供了便利。非法资金通过虚拟货币系统。实现跨境流动对反洗钱 (AML) 和反恐融资 (CFT) 提出了挑战。

从宏观政策的角度来看,也存在很多潜在的风险和威胁。由于虚拟货币没有内在价值和央行背书,其价格易受市场预期影响,波动性极高,市场流动性难以保证;去中心化虚拟货币系统是基于分布式账本技术的。存在匿名交易、资金跨境自由流动、货币供应量相对固定、交易不可逆等特点,会给市场参与者和整个金融体系带来风险。 IMF文件指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消费者(投资者)面临的风险。虚拟货币体系缺乏透明度和监管,给投资者带来了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结算风险、价格风险、系统风险、中介风险、欺诈风险、法律风险。

第二,金融稳定风险。随着虚拟货币使用范围和规模的扩大,单一虚拟货币体系的风险演变为系统性风险的概率也会增加。同时,各种虚拟货币体系不具备稳定币机制的特点,其近乎刚性的供给规则可能导致结构性通缩。再加上缺乏最后贷款人为货币稳定提供担保,一旦发生风险事件,虚拟货币兑换商很容易出现挤兑,这将对金融稳定产生影响。

第三,从财政角度看,逃税也是宏观部门面临的主要风险。

最后,从跨境资金流动管理和货币政策有效性的角度来看,如果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和规模在一个国家和世界范围内达到一定程度,将会带来的影响和风险带来将是不言而喻的。

针对这些虚拟货币的风险,很多国家都对虚拟货币体系的监管进行了尝试和应对,大致可以分为几类:警示风险、注册许可、立法规定、明令禁止。

世界如何调节协同效应?

与虚拟货币带来的风险相比,各国采取的监管措施(见表1))还远远不够。而监管的实现也确实面临多重挑战:如何定义虚拟货币是一个难题问题,因此难以确定其适用于何种法律;虚拟货币交易是匿名的,监管机构难以收集统计数据来监控其运作;各国也缺乏有效的跨境虚拟货币监管手段交易;去中心化的加密货币也与当前的中心化监管框架存在冲突,也是谁来监管的问题。

尽管如此,如前所述,全球协调虚拟货币监管迫在眉睫,中国应积极推动全球监管改革。由于国情和市场影响不同,中国出台的严厉监管措施可能不适用于其他国家,但全球协调出台必要的监管措施或“最佳实践”仍是重中之重。中国应大力推动国际平台就以下监管方向达成共识:

首先,由于虚拟货币已经跨越国界,为了避免监管套利国家关于虚拟货币的最新政策,G20和国际标准制定者(IMF、BIS、FSB)应加快制定原则性指导方针或最佳实践。

其次,由于基于虚拟货币的洗钱和恐怖主义带来的巨大风险,反洗钱(AML)和反恐融资(CFT)应该成为各国虚拟货币监管的“标准”。

第三,引入清晰的税制也是避免监管套利的必要环节,也应该成为各国的“标准”。

第四,虚拟货币已被广泛用作暗网上的交换媒介。由于暗网上寄生的网络犯罪规模越来越大,可追溯性和提高透明度是唯一的对策​​。欧盟提议的非匿名交易应尽快成为各国的监管方向。

第五,通过虚拟货币实现跨境支付正成为规避外汇管制(管理)的有效手段。尚未完全开放其资本项目的国家和经济体应禁止匿名交易并增加虚拟货币的使用。统计和监测工作。

第六,对于虚拟货币交易所,G20应鼓励各国建立统一的许可制度,实现全球监管协调。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禁止交易或关闭交易所。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监管虚拟货币是大势所趋。但是,监管并不意味着对区块链技术的否定。基于分布式账本的区块链有其技术优势。在票据和股票交易、产权交易等领域,分布式账户有很多应用。同时也应该看到,区块链技术还处于试验和探索阶段,并不像早先人们传播的那样万能。在大宗交易、净额结算和风险计量方面,区块链技术完全没有优势。容量可扩展性、事后无追索权等问题制约了其进一步的推广和应用。虚拟货币的监管有利于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健康成长,而不是相反。

(作者为本报副主编,侯心彤、阚明皮也参与了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