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imtokendapp授权 > 十部门: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十部门: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imtokendapp授权 2023-03-23 07:34:24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改办〔2021〕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盲目无序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带来的风险隐患,我们将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现将有关整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了解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意义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和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低,对产业发展影响大,带动科技进步效果有限,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带来的风险越来越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产生不利影响。规范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促进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经济社会发展。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实效。

二、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善处理存量”,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的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矿业”项目,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助力碳减排。减排和碳中和将如期实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责任。工作机制。中央统筹推进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整顿工作;省政府全面负责本区域内的整改工作,压实市、县政府的实施责任,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县政府要按照中央部署和省政府实施方案要求,细化实施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坚持分类加工。区分虚拟货币“挖矿”的增量项目和现有项目。严禁投资建设。禁止以任何名义开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遵守法律法规。用法治思维和方法,全面推进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查处各地非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坚持积极、谨慎。在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过程中,要积极行动,稳妥推进挖矿被定义非法金融,加快退出进程,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稳定。

三、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综合回顾

(三)对现有项目进行审核检查。对已投产的本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进行综合审核,并建立项目清单,梳理关联公司、规模等基础数据对运营中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进行算力、耗电量等,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大数据产业园、高新园区是否有虚拟货币”全面排查“挖矿”活动,准确区分数据中心和虚拟货币“矿场”,确保本地虚拟货币“挖矿”调查工作不留空白。

(四)整理排查在新建项目。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方面的排查,建立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单在建或在建,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用电量、计划生产时间等基本信息。加大节能审核、用电、安装等方面的筛选力度,确保整理检查数据是否真实、全面。

(五)加强用电异常监测分析。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和用电异常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进行监测监测,加强对异常用电的监测和分析。对数据中心大电力用户进行现场巡查,增加供水、调度等系统原因外,对并网电厂的减载数据进行监测,防止公共并网电厂从拉动专线直接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发现的违规供电行为要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禁新建项目投资建设

(六)加强对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能耗双管控,严禁将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管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责任,新增项目能耗翻倍计算。

(七)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被列为淘汰行业。“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新增并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淘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在新增上市前,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的规定,作为淘汰类行业处理。相关法规禁止投资。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监管 调查明确区分“挖矿”和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值高的高新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宣传和推广以发展数字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名,拓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企业开展信用监管,落实信用承诺制度,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掘”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和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顺理成章,事后记入监管依据。对不合格企业进行限制依法履行承诺。

(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使用电报和能源,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报装、通电,严格审核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停止一切安装工程申请。电网 为通过、拉专线等方式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供电 加强电报安装业务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等方式开展抽查核查方法。

(10一)严禁为新型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财税、财税、资金支持 任何形式的融资等,支持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于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允许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五、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

(10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以虚拟货币供电网前“挖矿”项目、专线直供等 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严禁以任何形式开发自备电站 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热线等各类我们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电行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法律。

(10三)实施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实行“淘汰型”企业电价。涨价标准为0.30元/千瓦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涨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全额收取电费。

(十个四)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不得参与电力市场。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加强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的筛选,不得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的收益。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必须在期限内撤回。

(十五)停止交易 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所有财税支持。现有项目在税收、租金、水电等方面得到地方政府给予优惠的项目必须停止和取消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园区,地方政府不得提供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10六)停止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所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信贷支持”挖矿”企业和项目,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集资和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非法集资发行证券的行为。  (10七)消除限期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规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整顿现有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未按时淘汰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关停。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能源、工业和信息化、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协调推进“矿”活动整顿工作。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完善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统筹、省统筹、市县落实”的原则,切实推动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十九)形成监管合力。财管部门和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将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测平台认定的矿场定位到IP地址、具体企业和实际居住地,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叉验证挖矿被定义非法金融,形成全链条治理协同。规范电力市场交易参与规定,各地区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环节进行全链条治理。建立和完善报告计划转变为全社会畅通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监管通道”。 (2十)加强督促落实。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加强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进度和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切实、细致、落实到位,国家有关部门要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清算和退出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报告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宣部

中网信息处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行政管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银行、保险、监管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2021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