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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客观归责倾向

imtoken注册 2023-05-02 07: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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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被一个检察官的话惊到了,那种震牙的。 案情并不复杂,整个业务流程与淘宝相同。 事情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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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在网上买卖泰达币(USDT)。 比如他7.01元买入,可以7.02元卖出,赚取差价。 有时,您会以 7.03 的价格买入并以 7.02 的价格卖出。 亏损或盈利主要受个人能力、汇率和市场供求等因素影响。 但一般来说,赚的时间多,输的时间少。 需要强调的是,所有交易订单中的交易单价均按当时的实时价格执行,交易价格不存在异常。 该交易平台也是全球排名前 5 的交易平台之一。 在本平台交易需要手机号(邮箱)认证、实名认证、人脸识别、视频认证(手持证件+阅读一段)。 每次下单,张三并不是主动在平台上找客户进行交易,而是发布买(卖)广告,注明单价和可交易数量,并亲自根据平台风控。 增加了风险控制措施。 比如这个广告,只有在平台注册一年以上,历史交易30次以上,完成率89%以上的用户才能看到。 ). 如果客户满足平台的注册条件,也满足张三添加的交易条件,那么客户就可以看到张三的广告。 只要客户愿意,无需张三同意骗usdt受法律保护吗,客户可以直接从张三的广告商中选择特定数量,无需张三同意下单成功。 客户下单后,根据订单中注明的收款账号,张三直接汇款给张三。 收到货款后,张三查看订单,确认金额没有问题。 付款的人确实是客户,而不是第三方。 付款后,张三返回平台,点击“确认收款”,然后平台将订单对应的USDT从客户平台账户转入客户平台账户,整个交易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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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切到这里就结束了,那就再无其他了。 但巧合的是,客户在付款时,用了6万元的黑钱(据说王五被电信公司骗了,客户用的卡是二级卡。张三的USDT)。 根据资金流向,侦查机关直接将张三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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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为其犯罪行为提供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帮助。 我提出几点异议: 1、我国不鼓励比特币等虚拟数字货币的交易,但公民交易风险自负并不违法。 比特币等虚拟数字货币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买卖合法财产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应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 2、由于张三的交易本身是合法的,要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必须有证据证明张三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具有主观“知情”。 3、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张三无法核实客户的资金来源。 张三选择了具有严格实名认证和风控措施的大型平台交易(交易地点和方式均无异常),增加风控条件,并严格核实下单人与汇款人一致后方可确认付款。 注意义务,既没有主观过错,也没有过失。 4、如果一味强调客观影响,过分降低“知识”的假定标准,那么只能得出这样一个荒谬的结论:张三不应该在网上交易USDT。 这个结论是荒谬的,因为数字资产作为虚拟商品,应该受到我国法律的同等保护,为什么要要求一个人不能卖掉自己的合法财产呢? 这种对可能性的预期不是与尝试相反吗? 我认为这种期待已经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违反了法定犯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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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的观点很有代表性——协助信息网络犯罪罪的主观要件并没有那么重要,张三的行为确实造成了被害人(被电信诈骗的人)财产损失,主观上“明知” ”或“不知道”并不重要。

听了这话,我吓得牙都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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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明明写在法律条文中。 2019年,两所高中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了“知悉”的推定。 情况。 “知识”不重要,我根本没看到!

检察官的话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尤其是在特种作战的背景下。 有些人过分强调打击“灰色产业”的“一刀切”效果,偏左偏右。 打击犯罪,打击灰色产业,大家都认同。 但是,如果不依法严惩公民,也是一种犯罪。 与前者相比,后者的威力更大,对国家法律权威的损害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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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此,我认为立法机关,或者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明知”的具体认定和推定。 我的建议如下: 1、协助信息网络犯罪罪属于故意犯罪范畴,“明知”范畴应限于“明知”和“应知”。 2.如果确有打击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特殊”需要,需要将“知道”的范畴从“实际知道”、“应该知道”扩大到“大概知道”,国家机关人大或常委会的立法​​修改,毕竟涉及到人民的财产和自由。 3.即使立法机关修法将“明知”扩大为“可能知道”,也应对“可能知道”进行必要的限制。 否则,这种犯罪将成为袖珍犯罪,极易异化为剥夺公民财产和自由的工具骗usdt受法律保护吗,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4、关于“可能知道”的必要限制,我认为最多只能涵盖重大过失,需要列举具体情况。 不建议设置“重大过失”追加条款。 不能在此基础上继续扩张,否则凡是收过“黑钱”的人,都可能被这罪名弄死。 我们不妨将它推倒。 如果是全国连锁或全球连锁超市,谁能保证没有小偷用赃款(黑钱)在这家超市买过东西? 如果对主观认识的要求过低,就会变成“客观归责”,严重违背“主客观一致”的原则。 如果变成“客观归责”,以后谁还敢收人民币? 到时候恐怕在我们收到钱之前,对方要准备一份《资金合法性证明》。 如果是这样,人民币还是我们的法定货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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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我补完牙,一定要把发票留着,以后找他报销。